济南市不宜对新能源汽车实行购置补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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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12-30 阅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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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24日,济南市财政局发布《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90321号代表主张的答复》,财政局在答复中明确表明,济南市不宜对新能源轿车实施置办补助,以及实施运营补助、替换电池奖赏等变相置办补助方针。答复还说到,将不断完善充电(加氢)基础设施、配套运营服务方面优惠方针。
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90321号代表主张的答复
田萍代表
您提出的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主张”收悉,现对“出台电动轿车的购买和运用优惠方针”答复如下:
2019年3月,财政部、工信部、科技部、发改委联合下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轿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针的告诉》(财建〔2019〕138号),提出从2019年起,“地方应完善方针,不再对新能源轿车(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轿车以外)给予置办补助,转为支撑充电(加氢)基础设施’短板’和配套运营服务方面,如地方继续给予置办补助的,中央对相关财政补助作相关扣减。”鉴于此,在现在国家对于新能源轿车置办补助方针全体退坡的布景下,为营建公正环境,加速社会对新能源轿车适应,通过市场调节实现优胜劣汰,我市不宜对新能轿车实施置办补助,以及实施运营补助、替换电池奖赏等变向置办补助方针。
依据国家相关方针要求,我市成品油税改退坡资金现已大部分投入充电基础设施建造,我市也出台了《济南市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施建造实施方案》,进一步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支撑力度。下一步,市财政将继续跟进国家、省级相关方针趋势,积极与市交通局、市发改委等部门交流,不断完善我市充电(加氢)基础设施、配套运营服务方面优惠方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