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些情况可减免污水处理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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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12-09 阅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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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来,《广州市中心城区请求污水处理费减免处理指引(试行)》(下称《指引》)由广州市水务局印发施行,清晰了可减免污水处理费的详细景象和请求办法。
《指引》清晰,凡在广州市中心城区(越秀、海珠、荔湾、天河、白云、旧黄埔区、番禺区大学城,下同)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(包含地下水、地表水)的排水单位和个人,契合以下减免景象之一的,均可请求处理污水处理费减免。详细如下:
1.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备,其污水处理后悉数回用或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《污水归纳排放标准》(GB8978-1996)或广东省当地标准《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》(DB44/26-2001),排入海洋、江河、湖泊、河涌等天然水体,不进入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,可请求处理污水处理费减免(仍向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排水的部分,应当足额交纳污水处理费)。
2.因大量蒸腾、蒸腾造成排水量显着低于用水量,且排水口已装置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等计量设备的,经广州市水务局确定并公示后,按交纳义务人实践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(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,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)。
3.建设备工临时排水、基坑疏干排水已装置排水计量设备的,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;未装置排水计量设备或许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,按施工规划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。
如何处理:须向广州市水务局提出书面请求
《指引》规则,中心城区所有请求处理污水处理费减免的排水单位(个人),均须向广州市水务局提出书面请求,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。市水务局自受理之日起,20个工作日内(公示时刻不计入)作出是否赞同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决议。
《指引》一起要求,原则上,污水处理费减免的有效期不超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。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,无需申办排污许可证的单位(个人),减免有效期一般为2年。已处理减免手续的单位(个人)应积极合作检查工作,按要求供给材料,如检查不契合相关要求的,取消原减免决议,且下月1日起全额计征污水处理费。